关于修订《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7-06 11:00:00  发布人:团委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湖南省共青团《关于高校团委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学团发〔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院社团数量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4‰。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0人以上,发起人须具有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未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分,综合素质强。

(二)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

1.学生社团名称及成立宗旨:社团名称应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新成立社团的名称不应与现有社团重名或命名过于相近,社团全称须冠以“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2.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日常运行规则、社团条例修改程序、注销后资产的处理等。

4.学生社团财务制度。

5.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三)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部门意见和确认、其他必要材料。

(四)学院团委指导社团部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公示方式宣布成立。凡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完成学年注册登记或未通过考核、年审的学生社团为非法社团,学院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七条 经核准设立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学年考核期。经过考核期,社团部向符合《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转正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颁发《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正式注册成立。

第八条 社团年审:学院团委指导社团部开展年审工作并进行公示: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学院(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规违纪情况等内容,详情参见附件。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年审不合格的须及时整改。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批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运作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进行,同时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社团部及其相应挂靠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接受上级团组织的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针对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根据社团内部工作开展需要可设秘书处、策划组、宣传组、财务组等多个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作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全权负责社团工作。社团负责人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前5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四条 社团部须建立社团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社团档案须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设置、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图片资料及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产生、卸任、交接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并且及时向社团部、学院团委和所挂靠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招募会员,原则上在社团部统一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另行扩招。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权出版内部刊物,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核实,再由学院团委进行批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部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主要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职能: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
   (二)学生社团挂靠部门、指导教师信息核实和资格审查。

(三)学生社团各项活动的审批及跟踪考核。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统一培训。

(五)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

(六)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查。

(七)监督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开展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奖励和对违规学生社团作出相应惩处。

(九)就学生社团问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十)其他需要由社团部管理的学生社团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持《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到社团部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雕刻印章,凡需要盖章证明的,统一加盖社团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权在发生纠纷时向社团部提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社团部每年对学生社团开展定期考核,评选出“星级社团”。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社团部和社团挂靠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社团部统一发放的账本,有清楚完整的账务记录,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直属于学院团委的学生社团的会费由社团部财务部代收代管,以实现社团财务的统一管理;挂靠于学院和其他二级单位的学生社团,其社团财务由对应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并向社团部进行报备。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由专人管理社团内部的日常经费开支,负责财务的记录、统计与核对,定期向社团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筹集采用学院团委及社团挂靠部门资助主,社会赞助与社团自筹为辅的形式。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报批学院团委审议,提请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资金、实物的捐赠,须报请学院团委审批、备案,并向本社团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取得的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不得私自侵占或另作他用。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符合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开展与本社团性质、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活动。活动开展遵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开展学院团委和社团部未审批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持挂靠部门的书面意见到学院团委审批、保卫处备案,由学院团委上报团省委、省学联,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学生社团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学院团委领导、社团部及社团挂靠部门指导下开展社团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二)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热情和愿望,熟悉本社团事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事务。

(四)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前50%,且无挂科。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一经任用,不得中途离职,因违纪撤销、免职和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管理社团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团委、社团部有权对其进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被撤职或因故离职后,学生社团在社团部监督下进行内部民主选举产生代理会长。代理会长以一个月为考核期,若通过考核则可正式就任社团会长。如未能产生新学生社团负责人,则社团在社团部监督下进行重组。

第八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兴趣、爱好、专长等自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同一学生加入社团最多不超2个。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学生社团,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自觉维护社团利益。

(二)发挥专长,推动学生社团发展。

(三)遵守学院及本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生社团各类活动。

(二)参与学生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与评优表彰。

(五)监督本社团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可通过以下渠道对社团管理运作进行投诉,社团部将于受理投诉后十天内予以答复。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变更挂靠部门、指导教师、名称或社团类别,须首先向挂靠部门及指导教师申请核实,再报团委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学生社团被责令解散或注销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社团部财务组按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由社团部管理。

第五十条 社团部须在学生社团变更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成后的3日内作出公示。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团委统筹学生社团考评工作,并由社团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定期考评制度。每学年社团部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选出“星级社团”、“社团先进工作者”、“优秀社团会员”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者,由社团部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强行注销等处罚:

(一)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开展与学生社团宗旨不符且损害会员利益活动的。

(三)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团部注册的。

(五)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一学期内公开活动不足三次或无一次会员大会的。

(七)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的。

(八)有严重财务问题,经社团部财务组审查违反《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社团财务管理规定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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