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制度
日期:2020-08-10 17:55:45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79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我院学生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院的和谐稳定,特制定以下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违纪申诉制度,保证学生处分的客观、公正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处(或由班级辅导员上报)寻求救济帮助,学院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管理,学院学生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回复。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按照第二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提出申诉外,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根据《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七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室、系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凡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议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分决定依据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解除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布告栏公布。

第十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班级、通讯方式等;

2.申诉事项、理由及请求;

3.申诉证据;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诉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确定听证,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申诉人或代理人可以要求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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