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21-10-26 10:22:18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891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的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确定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预审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此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作为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财务处、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学生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具体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每个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相关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其中,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评议期间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能担任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

第七条  认定标准及困难等级

(一)认定标准:

1.基本标准:思想积极上进,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态度端正,生活朴素节俭,群众基础较好。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习不努力,出现学分警示者;

2)有违纪违法行为,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者;

3)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4)经常上网且迷于网者;

5)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困难等级: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在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一等(特殊困难):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

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等(困难)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等(一般困难)

    家庭贫困,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比较困难的情形。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10月进行,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

(二)学校在向新生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核。

(五)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不符,应予以纠正。

(六)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初步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也可向学校纪检部门投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后情况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条件变化新情况;辅导员也应及时掌握学生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新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并实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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