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0-08-10 17:54:08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768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健康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向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进行健康复查的同时,须如实填写《学生健康体检表》中既往病史,对不如实填写,造成今后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时,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在今后学习、生活中,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除贫困生(经学校认定)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由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系主任签字确认,交学籍管理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以及整周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修读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学期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选修课程应采取考查方式。完成所有教学环节的课程方可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选课,未进行课程选课登记者,不得参加考核,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实践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评价应在课程标准中进行规定,可以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改革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由系(部)根据课程标准确定,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期末课程考核(含补考)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正式身份证;参加国家级考试必须携带正式身份证和准考证,暂无身份证的学生,必须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带相片并盖有骑缝章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条  考核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其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平时听课、作业、阶段测验、参加课堂讨论、回答课堂提问、实验操作和学习态度等)一般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其中作业有三分之一未交者或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需要调整评分比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设计、顶岗实习、体育等实行等级制的课程,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学生如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必须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向系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将在开学2周内,统一会同有关教师进行复查,并及时给予学生明确答复。逾期则视为学生已认可各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一定学分数量时,学生处将给予书面警示。累计学分每学年清理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成绩单由教务处从教学管理系统中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加盖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然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过程中原则上不实行缓考。若因特殊原因(住院、公事外出、考试时间冲突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于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五条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期初随补考进行,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六条  凡未参加考试且在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作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缺考”。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并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并且不办理缓考。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五周前进行,由教务处组织教师集中阅卷,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录入系统。

第三十条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并经转出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认可,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纪检部门网站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同意,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并进行公示。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学籍管理部门,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教育厅办理转学时间为每年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一半以上(一般为十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病休学,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

(四)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五)学生创业,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休学。

(六)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七)其他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三甲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批准,报分管学籍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5年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系主任同意,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家长、辅导员、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分管学籍的院领导签字确认,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异动通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退还按财务规定处理,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院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毕业学制发放)。

第四十八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 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 可选读辅修专业、选修课学习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满所差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凡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报告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报告,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做或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做。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四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通过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设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五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据《学生奖励评定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院系“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对学生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设计、买卖毕业设计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室、系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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