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9-05-29 00:00:00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756


为使我院毕业生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本着为毕业生服务的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专人管理。

二、毕业生档案材料的转递通过EMS专递或派专人送取的方式,原则上不准自带。

三、毕业前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已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离校后一个月内通过EMS专递方式寄送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人事代理)部门,档案寄送地址依据协议书所填信息,对于就业协议书中单位未明确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情况,则要求单位出具调档函才予以发送;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或毕业生就业部门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并查收个人档案,未查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十月份以前与学院联系查询。

四、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择业期内可以申请将档案存放在学院或统一由学校托管至其它代理机构。自毕业当年的七月一日算起,存放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免费存放。

五、档案保留在学院的毕业生,在档案保留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凭《报到证》或单位的正式接收函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六、档案在两年存放期内,学院继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但学院不为其办理工龄、职称等手续,不出具与存放档案无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档案存放期满,毕业生应及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否则,学院有权作出适当处理。

八、本办法自二〇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若遇上级相关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政策为准。

                                     就业创业指导处

二〇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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