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毕业与结业管理办法(包含肄业)——摘自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9-05-29 00:00:00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833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院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毕业学制发放)。

第二十八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 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 可选读辅修专业、选修课学习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满所差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凡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报告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报告,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做或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做。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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