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一半以上(一般为十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病休学,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
(四)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五)学生创业,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休学。
(六)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三甲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批准,报分管学籍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5年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系主任同意,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家长、辅导员、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分管学籍的院领导签字确认,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异动通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退还按财务规定处理,并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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