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9-05-29 00:00:00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744

 

 

 


 

 

 

中国电信实业湘学院〔201752

 

 

关于印发《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58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三年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四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五条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健康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向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进行健康复查的同时,须如实填写《学生健康体检表》中既往病史,对不如实填写,造成今后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时,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在今后学习、生活中,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除贫困生(经学校认定)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由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系主任签字确认,交学籍管理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并经转出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认可,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纪检部门网站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同意,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并进行公示。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学籍管理部门,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教育厅办理转学时间为每年11-15日和71-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一半以上(一般为十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病休学,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证明方可休学。

(四)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方可休学。

(五)学生创业,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休学。

(六)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三甲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批准,报分管学籍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修业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5年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辅导员出具情况说明,系主任同意,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家长、辅导员、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分管学籍的院领导签字确认,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异动通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退还按财务规定处理,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院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毕业学制发放)。

第二十八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 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 可选读辅修专业、选修课学习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满所差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习时间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凡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报告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报告,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做或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做。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7级开始全面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院领导。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5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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